道路交通標志是顯示交通法規及道路信息的圖形符號,它可使交通法規得到形象、具體、簡明的表達,同時還表達了難以用文字描述的內容,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保證道路暢通與行車安全的設施。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專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質,車輛、行人都必須遵守。
標志牌中是的反光部分是運用高折射率的玻璃微珠回歸反射原理及反光晶格的微菱型的反射原理,通過調焦后處理的優良工藝制成。它能將遠方直射光線反射回發光處,不論在白天或黑夜均有良好的逆反射光學性能。
交通標志,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志、道路交通標志。在交通標志中一般是以安全、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志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措施。
指示標志是交通標志中主要標志的一種。用以指示車輛和行人按規定方向、地點行駛。指示標志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分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道路公路交通標志一般由標志底板、標志面、立柱、緊固件、基礎等幾部分組成。
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一般不應超過兩種標志。標志板在一個支撐結構(支撐)
交通標志的設置方式及有關規定: 公路交通標志的支持方式分四種: (1)柱式(包括單柱式和雙柱式); (2)懸臂式; (3)門式; (4)附著式。 山東前方道路標志牌公路標志設置的有關規定: 柱式標志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于25厘米,標志牌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80~250厘米。 懸臂式標志的下緣距路面的高度,一、二級公路凈高為5米,三、四級公路凈高為4.5米。標柱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于25厘米。 門式標志的設置規定與懸臂式標志相同。